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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产地证内容填制要求

2022年1月生效的《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的原产地证书RCEP内容如何填制和需要注意的地方,详情可以看以下RCEP产地证内容的要求,非常详细,如若还是不清楚或者其他原因都可以致电客服Emily(TEL:13662659736)直接咨询办理。

1 栏:货物运自(出口商名称、地址、国家)

Goods Consigned from (Exporters name, address and country)

此栏显示已办理原产地证书申请人备案的中国境内(不包含港澳台地区)出口商的名称、详细地址和国家(我代办公司信息)。此栏不能OB其他公司,不能出现两个或两个以上公司名称。 (可不用填写,一般都是我代办公司信息,不能更改)

2 栏:货物运至(进口商/收货人名称、地址、国家)

 Goods Consigned to (Importer’s/ Consignee’s name, address, country)

此栏应填写 RCEP 成员方收货人名称、地址和国家。此栏不得填写非进口方公司信息和非RCEP成员国信息。

3 栏:生产商名称、地址、国家(如已知)

Producer’s name, address and country (if known)

填写货物实际生产商的名称、地址和国家。如果证书货物由多个生产商生产,此栏填写“SEE BOX 8”,同时应在第八栏每项货物描述后列明对应生产商的名称、地址、国家;如出口商或生产商希望该栏的货物生产商信息保密的,可在该栏填写“ CONFIDENTIAL”;如果不知道具体的货物生产商,可填写“NOT AVAILABLE”。

4 栏:运输工具及路线(如已知)

Means of transport and route (if known)

此栏应填写货物船的离港日期/起飞日期、船舶名称航次/飞机航班号/快递运单号等和卸货口岸。 出运后申报的原产地证书,此栏必须填写具体运输工具名称及号码,在货物出运前申报且具体运输工具名称及号码未知而提前申请的原产地证书,此栏可填写“***”或“BY SEA”或“BY AIR”或 其它运输方式。装货口岸应为中国境内口岸(此栏不显示装货口岸),卸货口岸应为RCEP成员方口岸。由于证书栏目空间有限,不再打印“FROM…TO…BY…”的 运输细节。

5 栏:官方使用For Official Use

此栏留空,不能填写,由RCEP目的国海关填写是否给予优惠待遇,如不给予会在此栏注明原因。

6 栏:项目编号Item number

在收货人、运输条件相同的情况下,如同批出口货物有不同品种,则可按不同品种分列“1”、“2”、“3”……, 以此类推。(系统自动生成,无需手动填写)

7 栏:包装唛头及编号 Marks and numbers on packages

此栏填写的唛头及包装号应与发票、货物外包装上的一致。如货物没有唛头及包装号应填“ N/M ”或“ NO MARK” 或“NO MARKS AND NUMBERS”。如有特殊唛头的,可在此栏填写“SEE ATTACHMENT”,并在证书背页贴唛(盖海关骑缝章)或 A4 白纸打印唛头(盖海关骑缝章)。CARTO(N LABEL(纸箱标签)、 AS ADDRESS(根据地址)、AS PER INVOICE(根据发票)、AS PACKING LIST(更具箱单)(根据提单)、 AS BILL OF LADING(作为提单)、COLOR LABEL(标签颜色) 等不能作唛头。 如唛头中有任一行最大字节大于第七栏宽度。唛头在商品描述特殊条款的结束位置后再空一行开始打印,可使用 7 -13 栏的空间。

8 栏:包装件数及种类;货物名称

Number and kind of packages; and description of goods. 

货物描述必须详细,以使对方验货的海关官员可以识别。货物描述应与清关发票一致,不同类型、型号的货物应分项列明。如果信用证、合同中品名笼统或拼写错误,应括号内加注具体描述或正确品名。包装数量必须用英文或阿拉伯数字表示,并标明货物具体包装种类(如“CASE(箱)”、 “CARTON(纸箱)”)。货物无包装的,应填明货物出运时的状态, 如 “ NUDE CARGO(裸装); ”、“ IN BULK(散装) ”、“ HANGING GARMENTS(挂装)”等。国外信用证要求填具合同、信用证号码等信息可填写在商品描述特殊条款栏。 如果证书货物由多个生产商生产,每项货物描述后应列明对应生产商的名称、地址、国家(并且第3栏生产商栏填写的是“SEE BOX 8”)。

9 栏:货物 6 HS 编码

 HS Code of the goods (6 digit-level)

此栏填写第8栏每项货物名称对应的6位HS编码。(填写出口报关时的HS编码或者国外客户要求的,一定是中国这边存在的HS编码)

10 栏:原产地标准 Origin Conferring Criterion

1.货物符合在一成员方完全获得或者生产,填写 “WO”(一般初级产品使用,如农林牧渔的产品)。

2.货物符合在一成员方完全使用原产材料生产,填写“PE”(一般用于工业品及加工制成品,如塑料制品、纺织制品等)。

3.货物符合在一成员方使用非原产材料生产,但符合货物特定原产地规则规定的税则归类改变、区域价值成分、制造加工工序或者其他要求的:

(1)货物以税则归类改变标准获得 RCEP 项下原产资格的,此栏填写“CTC”;

(2)货物以区域价值成分标准获得 RCEP 项下原产资格的,此栏填写“RVC”;

 (3)货物以制造加工工序标准获得 RCEP 项下原产资格的,此栏填写“CR”。

4.如果货物获得 RCEP 项下原产资格使用了“累积规则” 条款或 “微小含量”条款,应在填写上述标准基础上增加填写“ACU”或“DMI”。

所以此栏可填写的原产地标准多到包括:“WO”、“PE”、“CTC”、 “RVC”、“CR”、“PE ACU”、“CTC ACU”、“RVC ACU”、 “CR ACU”、“CTC DMI”、“CTC ACU DMI”。

(不清楚自己货物的原产地标准的,可致电13662659736,咨询确定)

11 栏:RCEP 项下原产国(地区)RCEP Country of Origin

此栏填写货物依据《办法》第十四至十六条的规定,确定的 RCEP 项下原产国(地区)。企业若申请填写相关成员方最高税率原产国(地区),应在原产国(地区)后打“*”; 若申请所有成员方最高税率原产国(地区),应在原产国(地区)后打“**”。(例:JAPAN**) 企业申报字段为“协定原产国”以及“最高税率类型”。(一般货物是中国原产的话,填写CHINA即可)

12 栏:数量(毛重,或其他计量单位下的数量); 适用区域价值成分(RVC)时应填写价格(FOB

Quantity (Gross weight or other measurement), and value (FOB) where RVC is applied

此栏应填写货物的正常计量单位,如“PIECES(PCS的全称)”、“PAIRS”、 “SETS”等。货物以重量计的需填是毛重或净重,即在KGS后面加注“G.W.” (GROSS WEIGHT)或“N.W.”(NET WEIGHT)。 第10栏的原产地标准采用区域价值成分标准时(包括“RVC”、 “RVC ACU”),应在此栏填写货物的 FOB 价格。涉及第三方的,FOB 价格可填写第三方发票金额或国内出口发票金额。如已知第三方发票金额的,一般应填写第三方发票金额,以避免金额与清关发票不一致导致进口方海关核查。

13 栏:发票编号及日期

 Invoice number(s) and date of invoice(s)

此栏填写发票号和发票日期。所填写的发票号码、日期应与货物在进口方海关清关使用的发票一致。发票日期不能迟于第 4 栏离港日期和第 15、16 栏证书申请、签证日期。 如使用第三方发票,此栏必须填写第三方发票号码和日期。 若该份证书只有一份发票,则只需要在第一项货物对应 的本栏打印发票号和发票日期;若该份证书有多份发票,则需要在每一项货物对应的本栏打印发票号和发票日期。 申报多份发票的,货币单位和价格条款需要保持一致。

14 栏:备注Remarks

本栏按顺序打印第三方信息、原始原产地证明信息(背对背证书)、经认证的真实副本信息、证书备注,换行展示。

(1)如果发票由第三方开具,应在此栏注明开具发票的公司名称、地址及所在国家或地区等第三方信息(非RCEP成员国)。

(2)若该份证书为背对背证书,需打印原始原产地证明信息,包括原始证明号、原始证明签发日期、签发国、首次出口的 RCEP 项下原产国(地区)、首次出口国的经核准出口商授权号(只有原始证明是声明时才需打印),打印规范为:

ORIGINAL PROOF OF ORIGIN REF NO.原始证明号;

DATE OF ISSUANCE: 原始证明签发日期 ;

ISSUING COUNTRY: 签发国;

RCEP COUNTRY OF ORIGIN OF THE FIRST EXPORTING PARTY:首次出口的 RCEP 项下原产国( 地 区 );

APPROVED EXPORTER AUTHORISATION CODE OF THE FIRST EXPORTING PARTY:首次出口国的经核准出口商授权号(只有原始证明是声明时才需打印);

企业申报背对背证书时,原始证明号、原始证明签发日期、签发国、首次出口的 RCEP 项下原产国(地区)、首次出口国的经核准出口商授权号时,由要素申报系统返填,首次出口的 RCEP 项下原产国(地区)、首次出口国的经核准出口商授权号允许修改,一般是原始证明本身为背对背证明时才修改。

(3)若该份证书为经认证的真实副本,需打印以下信息 :“ CERTIFIED TRUE COPY ”;“ THE DATE OF ISSUANCE:XXX.XX.XXXX(副本签发日期 ,例如: JAN.01.2022)”。

(4)证书备注可填写客户订单编号、信用证编号等信息。

15 栏:出口商或生产商声明Declaration by the exporter or producer

此栏填写申报地点、日期,申报地点应与签证地点一致, 申请人授权专人在此栏签字。进口国应为最终进口国且与卸货港的国别一致,进口国必须是 RCEP 成员方。申报日期应为实际申请日期。

16 栏:证明Certification

此栏填写签证机构(海关或者贸促会)签证地点、日期。签证人员在此栏签名,并在证书正本和交给申请人的副本上加盖原产地 ORIGIN 印章。签名、印章应清晰完整且不得重叠。

17 栏:其他标注

背对背原产地证书:勾选“Back-to-back Certificate of Origin”并在第14栏打印原始原产地证明信息;

使用第三方发票:勾选“Third-party invoicing”,并在第14栏注明第三方信息;

补发证书:勾选“ISSUED RETROACTIVELY”,货物出运后申请的RCEP产地证需要勾选,正常产地证管理系统自动判定是否勾选。

RCEP产地证的其它要求:

1.证书支持多份发票,证书存在多份发票时,需要在每一项货物对应的第 13 栏打印发票号和发票日期。 2.货物不含非原产成分时,其非原产成分应为 0;货物含非原产成分时,其非原产成分应大于 0。

3.应如实填写每项货物生产企业组织机构代码或统一 社会信用代码的第 9-17 位、生产企业名称、联系人及电话。 背对背证书无需填写以上信息。

 4.证书的补发、更改和经认证的真实副本。

(1)证书补发。 货物装运后申请的证书为补发证书,证书可在货物装运之日起 12 个月内补发。补发证书的第 15、16 栏日期应为实际申请、签证日期。原产地签证管理系统在补发证书第 17 栏“ISSUED RETROACTIVELY”前的方框内自动打勾。

(2)证书更改。 申请人证书出正本后内容需更改的,可自证书签发之日起一年内向原签证机构申请更改证书。出口商确认未向进口方海关提交过原证书的,可办理电子更改。申请人应退回原证书,详细填写并提交更改/重发申请书。除申请更改的栏目、申请日期和签证日期为更改内容和实际日期外,更改证书其它各栏目应与原证书保持一致。 签证人员签发更改证书后,收回并作废原证书。原证书已向进口方海关提交过的,应办理手工更改。申请人应提交书面更改申请说明(更改申请书应注明修改原因及修改内容)和 原证书正副本。签证人员在证书上先将错误信息以横线划去,在旁边空白处手写正确的内容,在更改后的内容周围加 “***”截止符并加盖“原产地 ORIGIN” 印章。签证人员应将更改申请书及更改后的证书复印件存档。

(3)经认证的真实副本。 申请人原证书被盗、遗失或损毁的,可在自证书签发之日起一年内向原签证机构申请重发证书。申请重发证书时, 申请人应详细填写更改/重发申请书。证书除第 14 栏的重发信息外,证书其他各栏目应与原证书保持一致(包括证书号、 第 15、16 栏的申请日期与签证日期)。

(4)背对背证书。 背对背证书申请更改、重发、更改重发证时,由于需要完成原证货物数重量的反核扣,需先向签证机关申请作废原证书,之后再进行申报。

以上,还有其他问题可以联系客服Emily(TEL:13662659736)咨询办理,谢谢!

RCEP产地证样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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