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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峡原产地证ECFA协议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原产地证书ECFA产地证台湾产地证FORM H

海峡ECFA证书简述: 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原产地证书是指依据大陆海协会与台湾海基会签署的《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ECFA)》(英文全称Economic Cooperation Framework Agreement,...

海峡ECFA证书简述:

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原产地证书是指依据大陆海协会与台湾海基会签署的《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ECFA)》(英文全称Economic Cooperation Framework Agreement,英文简称ECFA)签发的就双方之间相互给予关税减免待遇的官方证明文件。为使我出口到台方的产品能够享受《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项下关税优惠待遇,自2011年1月1日起,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现在签发机构为中国各地海关)开始签发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原产地证书(Form H)。

海峡证书ECFA的作用:

优惠原产地证书不仅是货物原产地身份的证明,而且也是出口国享受关税减免和其他优惠待遇的重要凭证。因此,优惠原产地证书正在国际贸易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只要能拥有一张各地海关(之前由商检局签发)签发的优惠原产地证书,出口企业就能享受目的国的关税优惠政策,但是企业对原产地优惠政策认识不足、不积极主动利用原产地优惠政策,致使企业白白丢掉到手的实惠。可联系客服Emily(Tel:13662659736)帮你申请优惠关税产地证。

海峡证书ECFA的直运规则:

输台湾的货物产品运输必须符合ECFA临时原产地规则的直接运输规则。如因地理原因或者运输需求,货物需要运经除中国和台湾双方以外的一个或者多个第三方国家,无论是在第三方转运或者临时储存,货物在第三方的停留时间,自运抵该方之日起不得超过60天,并且货物在停留期间必须处于该第三方海关监管之下。在货物申报进口时,应提交中转方海关出具的证明文件以及进口方海关认可的其他证明文件。

海峡证书ECFA的后发、更改、重发 证书的签发要求:

货物在报关前申请签发海峡证书,那么这份海峡证书为正常签发的证书。货物出口报关之日起90天内可申请后发(含更改、重发)原产地证书。后发(含更改、重发)证书签证要求按普惠制FA补发(含更改、重发)证书的签证要求执行。后发(含更改、重发)的原产地证书自货物出口报关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并在海峡证书第15栏注记“补发”字样。

海关证书ECFA享受优惠的产品清单:

《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原产地证书》的签发,限于已公布的《货物贸易早期收获产品清单及降税安排》项下给予关税优惠的267种产品,这些产品必须符合《适用于货物贸易早期收获产品的临时原产地规则》。如果您还不确定您出口台湾的货物能否签发海峡证书ECFA到台湾那边享受优惠的话,可以联系客服Emily(Tel:13662659736)帮你确定,或者也可以扫码页面底部添加客服Emily微信发一份产品清单给你。

办理台湾产地证ECFA海峡证书FH的流程:

1.加客服 Emily 的QQ:2213651461或者致电13662659736咨询。

2.填写 Emily 给您的填写格式,填写完毕回传(或者提供提单发票,无需填写资料,简单便捷)。

3.给您海峡证书ECFA核对件核对,核对无误安排出正本。

4.出证后,给您扫描件,您付款后帮快递到您指定地址。

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原产地证书填写要求ECFA证书的填写要求

内容文字:证书内容以简体中文填写,不能出现繁体字。必要时辅以英文,但不能仅以英文填写。海峡证书填写的内容不能出现中国/台湾字眼。

第一栏:

应填写在海关备案登记的出口商详细名称、地址、电话、传真和电子邮件等联系方式。如无传真或电子邮件,应填写“无”。这个一般填写我出证公司抬头,客户不用填写。

第二栏:

应填写生产商的详细名称、地址、电话、传真和电子邮件等联系方式。如无传真或电子邮件,应填写“无”。如果证书包含一家以上生产商,应详细列出所有生产商的名称、地址,如果证书填写不下,可以随附生产商清单。如果生产商和出口商相同,应填写“同上”。若本栏资料属机密性资料时,可以填写保密,证书内容显示“签证机构或相关机关要求时提供”。

第三栏:

应填写台湾进口商的详细名称、地址、电话、传真和电子邮件等联系方式,如无传真或电子邮件,应填写“无”。(不能出现台湾/中国等字眼)

第四栏:

应填写运输方式及路线,详细说明离港日期、运输工具(船舶、飞机等)的编号、装货口岸和到货口岸。如离港日期未终确定,可填写预计的离港日期,并在船期签名注明“预计”字样。

第五栏:

不论是否给予优惠关税待遇,进口方海关可在本栏标注(√ )。如果不给予优惠关税待遇,进口方海关在该栏注明原因。该栏应由进口方海关已获授权签字人签字。(客户填写时请忽略)

第六栏:

如有需要,可填写订单号码、 信用证号等。(非必填栏目,按需填写)

第七栏:

应填写项目编号,但不得超过20项。(系统自动生成,无需填写)

第八栏:

应对应ECFA原产地证第9栏中的每项货物填写《协调制度》编码,以进口方8位编码为准。(填的时台湾那边的海关编码HS,有需求可联系客服Emily(Tel:13662659736)确认)

第九栏:

应详细列明货品名称、包装件数及种类。货品名称可在中文名称外辅以英文,但不能仅以英文填写。如果是散装货,应注明“散装”。或者其他货物状态,如裸装、挂装等。

第十栏:

每种货物的数量可依照海峡两岸双方惯例采用的计量单位填写,但应同时填写以国际计量单位衡量的数量,如个数(单位个/条/件等),毛重(用千克衡量),容积(用公升衡量),体积(用立方米衡量)等,以精确地反映货物数量。

第十一栏:

应填写唛头或包装号,以便于海关关员查验。货物外箱无唛头时,填写“无唛头”。(此栏可全英文填制唛头)

第十二栏:

若货物符合临时原产地规则,出口商必须按照下列表格中规定的格式,在本证书第12栏中标明其货物申报适用优惠关税待遇所根据的原产地标准:

  1. 完全原产:在缔约一方或双方完全获得,原产地标准选“WO”(农林牧渔的产品可填这个)
  2. 非完全原产:在缔约一方或双方,由已经取得原产资格材料生产,原产地标准选“WP”(一般中国原产的产品填这个)
  3. 非完全原产:符合产品特定原产地标准的货物,原产地标准选“PSR”
  4. 非完全原产:如果适用的原产地标准依据“累计规则”条款,原产地标准选择“PSR ACU”
  5. 非完全原产:如果适用的原产地标准依据“微小含量”条款,原产地标准相应选择“PSR DMI”
  6. 非完全原产:如果适用的原产地标准依据“可互换材料”条款,原产地标准相应选择“PSR FG”

第十三栏:

应填写出口商开具的商业发票所载明的货物实际成交价格、发票编号及发票日期。

第十四栏:

应由出口商或已获授权人签名,并应填写签名的地点及日期。(我司签证人员签字,不盖章)

第十五栏:应由签证机构的授权人员填写签证地点和日期,并签名、盖章。同时应提供签证机构的电话号码、传真及地址。(海关签证人员盖章签字,请忽略)

以下为海关出具的海峡产地证ECFA,可参考:

海关出具的海峡原产地证ECF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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